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虚拟货币电诈引流三人获刑10至13年:上海一中院认定诈骗罪共犯

来源:华佗 作者:华佗 阅读:57

上海一中院公布一起虚拟货币电诈引流案判决:包某霞等三人因组建话务团队、冒充教育机构拉人入群、以USDT结算报酬并参与分赃,被认定构成诈骗罪共犯,分别判处13年、11年、10年有期徒刑。30名被害人累计被骗234万余元。

2024年8月18日,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二审刑事判决,在反诈圈引发广泛关注。据原文披露,该案中包某霞、薛某、顾某佳三人因组织、参与针对虚拟货币电诈的"引流"活动,被以诈骗罪共犯定罪量刑,分别获刑13年、11年、10年。这一判决意味着,原本被部分从业者视为"轻罪兜底"的引流环节,被司法实践直接拉到了与上游诈骗主犯相当的刑罚档位。

案件时间线清晰可查。原文披露,2022年2月,包某霞开始组建团队,招募薛某、顾某佳担任"管理层",负责数据统计与每日收入结算。团队内部设有组长、质检员等层级,话术和任务逐级下发。底层话务员使用网络虚拟电话软件,冒充教育机构工作人员,将被害人拉入诈骗群组,随后由境外诈骗团伙接手实施"杀猪盘"。2023年4月,三人被抓获;2024年1月一审宣判后,包某霞、薛某提起上诉;6月二审维持原判。

从涉案规模看,原文披露的数据相当沉重:30名被害人,累计被骗金额234万余元。赃款通过虚拟货币转入包某霞账户后,再由其向下分发给各层级话务员。这条"境外团伙—境内引流团队—被害人"的资金链路,几乎完整复刻了近年来虚拟货币电诈的典型操作模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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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审宣判后,包某霞、薛某的辩护律师提出,本案至多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,而非诈骗罪共犯。这一辩护策略的核心在于利用两罪的量刑落差: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法定刑较低,而诈骗罪共犯十年起步。如果辩护成立,三人刑期将大幅压缩。但上海一中院在二审中明确否定了这一思路。

法院的认定逻辑,据原文披露可归纳为一个核心判断公式:明确的犯意联络加上稳定的协作分工,即构成诈骗罪共犯。具体到个案,法院从四个维度锁定了三人的主观明知与组织地位:一是长期直接对接境外诈骗组织获取任务;二是包某霞为组织者、薛某与顾某佳为核心管理层;三是按入群人头数向话务员发放提成并自身抽成,参与分赃;四是使用USDT等虚拟货币跨境结算报酬。法院认为,上述行为模式有悖于正常商业逻辑,足以推定其明知上游实施诈骗。

这一判决最值得警惕的信号,是其对"我只是打电话的"这一常见抗辩的彻底否定。原文指出,认定是否构成诈骗罪共犯,关键不在于行为人是否亲自实施诈骗话术,而在于其与上游之间是否存在犯意联络和稳定协作。如果仅是被招募的底层话务员,在案证据中可能另有评价;但作为组织者和管理者,对接境外团伙、分配赃款、管理团队,已经构成诈骗链条上的核心环节,无法以"不知情"为由脱罪。

虚拟货币在本案中的角色也值得专门讨论。据原文披露,三人不仅以USDT收取报酬,还承担将诈骗所得分配给话务员的职能,本以为可以借此规避追踪与监管。法院则将这一"异常结算手段"直接作为认定主观明知的关键证据——正常商业活动不会以虚拟货币跨境发放工资和分配赃款,这一行为本身即印证了行为人对其所参与活动违法性的认识。虚拟货币在本案中不是"护身符",而恰恰是定罪量刑的加速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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针对"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"这一兜底罪名的边界,法院的态度同样清晰:若行为人仅提供一般性网络服务,与上游无诈骗共谋,可考虑适用该罪;但一旦被认定明知上游实施诈骗、长期稳定协作并深度绑定利益,则应直接以诈骗罪共犯论处,不存在"轻罪降档"的空间。这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电诈共犯认定中的具体体现。

这起判决最直接的政策含义,是向仍在境内外从事引流活动的人员发出明确信号:引流并非诈骗链条的边缘环节,而是"第一公里"——没有引流,诈骗团伙根本无法接触被害人;作为组织者和管理者,刑期将与主犯对标,十年起步并非虚言;虚拟货币结算、层级管理、跨境对接等"异常操作",在法庭上均构成不利证据;二审维持原判的结果也说明,类似案件的裁判标准已在司法系统内部形成共识,上诉改判的概率极低。

电信诈骗的产业化运作,决定了每一环参与者都不能以"我只做了一小块"为由免责。30名被害人、234万余元背后,是若干家庭的血汗积蓄。上海一中院的这起判决,用最直白的方式划出了红线:引流的尽头是铁窗,分赃的代价是十三年。任何人若仍心存侥幸,把"拉群""打电话"当作低风险兼职,都应认真掂量这份判决书里每一个数字的重量。